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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人无力履行担保责任怎么办
释义
    一、担保人无力履行担保责任怎么办
    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的处理办法是如果有设立的是担保物权,则债权人可以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什么情况下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不担责的五种情况:
    1.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3.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
    4.超过保证期间的;
    5.主合同无效的。
    
    三、担保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担保人做担保要承担下列法律责任: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担责的,就是一般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由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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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12: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