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对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如何计算保证期间 |
释义 |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保证期间的,如何计算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是指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可以允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担保期间,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一般担保中)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或者向担保人(共同担保中)主张权利。债权人逾期不提出上述债权的,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由此可见,保证期间构成了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权消灭的法律后果。根据担保合同成立时主债务履行期是否已经届满,已经届满的,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未到期的,自主债务到期次日起计算。 2。担保合同中是否约定了担保期限。 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约定期限不明确或约定期限太短的,自主债务履行期满次日起计算。 除上述情况外,约定保质期的,起算点按约定的起算日期确定。
3。特殊情况下,担保期限的起算点: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分期履行债务的,从最后一次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债务人的预期违约,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承担预期违约责任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第二十五条一般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不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不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联系法律咨询网。你会得到满意的结果。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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