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员回避 |
释义 | 立法规定公证员不能办理与自己或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项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17条和《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第11条规定,公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公证员的回避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的回避由同级司法局长决定。在公证活动中贯彻这项制度,目的是为了防止徇私舞弊或者发生偏见,避免当事人对公证的疑虑,维护国家公证机关和公证书的信誉。罗马尼亚、比利时、秘鲁、西班牙等国的公证法中均规定了回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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