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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分包商能否在建设工程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释义

至于分包商或实际施工承包商是否有权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现行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地方法院对此出台了一些指导意见。(1) 广东省高院286号《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后,总承包方签订分包合同的,在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都有效的情况下,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总承包人可以要求优先赔偿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分包商对其承担的部分工程享有优先权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总承包人迟延行使优先权损害分包人利益的,分包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在合同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第七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支持承包人要求优先赔偿建设工程价款的请求。(二)江苏省高院《建筑合同案件审理指南》规定,建筑合同无效,承包人、实际建造人要求优先赔偿建筑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规定,分包商或实际建造人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工程质量合格时,总承包人或者分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总承包人可以在发包人所欠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支付工程价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4)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规定,建筑合同无效,但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主张优先赔偿工程价款,可以予以支持。分包商或实际施工单位已完成合同规定的施工义务,工程质量合格,总承包方或非法分包方过失要求优先赔偿工程价款的,在发包人所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可以主张优先赔偿工程价款。根据上述实际案例和当地高等法院的意见,我们了解到,分包商或实际施工承包商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从分包合同的效力来看,如果分包合同无效,发包人不知道或者没有义务知道分包情况,发包人不能理解总包合同,如果要求发包人承担应由总包人支付的工程价款,则不理解总包合同这不仅构成了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法理上的不合理突破,而且对用人单位也是不公平的。
    

如果分包合同是有效的,业主一般知道或应该知道工程的分包情况,因此他有能力判断分包商行使工程付款优先权的风险,并有机会要求总包商和分包商确认是否存在拖欠款项,然后在合同和实际操作中处理向总包商支付工程款的安排。因此,我们倾向于将分包合同的有效性作为基本前提,合理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进一步保护分包商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应出台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从总承包方是否玩忽职守行使优先权的角度看,如果总承包方玩忽职守行使优先权,损害了分包商的利益,分包商可以在发包方所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发包方主张代位求偿权用人单位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没有争议的。但是,究竟什么样的情形构成总承包方迟延行使优先权,没有明确的标准,这就导致了在个案审理实践中标准不一,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
    

对此,我们认为,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已完成结算并结清全部资金的情况下,分包人是否有代位求偿权和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取决于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是否恶意串通降低工程价款损害分包商利益,这需要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作出认定。
    

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双方已结算工程款时,分包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存在恶意串通和不合理损害的,分包商应承担举证责任。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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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2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