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的承诺迟延和承诺迟到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一、合同的承诺迟延和承诺迟到是怎么规定的?
1、合同的承诺迟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本条是对承诺延迟的规定。即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2、合同的承诺迟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对于迟到的承诺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 二、承诺迟延和承诺迟到的区别 1、承诺的迟延与迟到的区别关键是是否在承诺期内做出。 2、承诺的迟延是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3、承诺的迟到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三、如何处理承诺迟延? 承诺如果没能在有效内送达,便使承诺成为迟延承诺或逾期承诺。迟延承诺有两种情况,其法律约束力不同,对其处理应区别对待: 一种情况是,一般迟延承诺。这种承诺不能视为有效承诺,而是一项新要约,需经原要约人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确认后,才能成立一项合同。 另一种情况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它原因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如果因此而引起纠纷,承诺人应对没有收到要约人的通知负有举证责任;要约人应对业已履行通知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通过上文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合同的承诺迟延和承诺迟到是怎么规定的知识,我们可以知道合同的承诺迟延和承诺迟到都是由合同法做出相应规定的。虽然两者只是一字之差,但是,两者之间有着很大的区别,承诺的迟延是在超过承诺期限后做出的。当然,在处理两种状况时也要区别处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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