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
释义

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

中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维埃地方政府组织法。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共10章73条。主要内容:省、县、区苏维埃各设执行委员会,由各该级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再由各级执行委员会选出主席团。其中县、区执行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省执行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下设总分厅(省)或总务科(县、区)和财政、土地、军事、工农检查、内务、劳动、文化、卫生、粮食等部,并在工农检查所下设立控告局,内务部下设立民警厅(所)、市政厅(所)、刑事侦探局,劳动部下设立劳动检查所及失业介绍所。各级执行委员会各部得组织委员会,以各部部长为主席,其委员由各该级执行委员会委任,人数为3至9人。省、县、区各级执行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分别为每4个月、两个月、1个月召集1次。省、县、区执行委员会每6个月、4个月、两个月须分别向各该区域内选民报告工作1次。乡苏维埃不设执行委员会及主席团,只设主席1人;也不分科,由苏维埃负责全部日常事务,但可临时组织委员会处理临时任务。乡苏维埃工作人员以不脱产为原则。乡苏维埃全体会议每10天召集1次。城市苏维埃设主席团,其中正副主席各1人,下设内务、劳动、文化、军事、卫生、粮食、工农检查、土地等科和总务处。城市苏维埃主席团会议,每星期召集1次,全体代表会议每两星期召集1次。乡、城市苏维埃每月须向选民报告工作1次。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3: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