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分包的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1、 劳务分包责任纠纷 内部劳务队伍劳动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劳动关系和工伤事故。从目前来看,劳务队伍都是农民工,往往不签劳动合同。所有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劳社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劳动者工人提供的服务是雇主业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可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明确规定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不签订劳动合同将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因为劳务队伍雇佣农民工的行为应视为代表建筑企业的行为,被招聘的农民工应视为建筑企业的员工,与建筑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的两倍;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造成劳务分包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劳动报酬和劳动关系。施工企业将部分工程承包给“承包人”,并在劳务工作完成后与“承包人”结算,农民工工资一般由“承包人”支付。一旦结算完毕,“包工头”走了,农民工工资不发,农民工就会向建筑企业追讨,发生纠纷。 雇主应承担雇主的责任。根据《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保监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具有就业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应当对组织或者自然人录用的劳动者承担就业主体责任。”。对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2004〕2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第十二条规定:“总承包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将工程承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否则应当承担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的规定,因“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关系责任;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时,企业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行制度中造成劳务分包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没有劳务分包合同,或者虽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但约定不明确。严格地说,劳务分包是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通过这种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一旦出现工期和质量问题,施工企业因未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但合同不明确,很难维护自身权益。 因“承包人”附属于既有企业而引起的纠纷。在劳务分包过程中,项目部未认真审核对方的授权权限、授权资质和被授权人身份。劳务分包合同虽然是与已成立的企业签订的,但实质是与“承包人”发生经济关系,导致与第三人发生纠纷。项目部未严格审核或审核不力,或明知劳务分包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出其应承担的劳务工作量,则判定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因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原因造成竣工工程量不合格的,由项目部所在施工企业独立向发包人承担责任。如果项目部与劳务分包企业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明知存在资质问题或超出资质范围的,则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双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项目部所在地的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承担损失。二是分包形式(1)自助合同。指企业正式员工经企业培训考核后成为领班。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聘。人员的食宿、交通等由企业管理。工资由企业监工支付或由监工编制。工资由企业直接支付。[2] (2)零散的劳动合同。临时用工是指为一个项目临时招聘工人。(3) 建立劳务分包制度。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企业形式签订的劳务合同。 在自营合同中,公司承担的部分工程由公司员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承包,承包人招收工人。从形式上看,承包人负责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人的报酬也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形成了承包人和工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关键问题是,承包人是公司的员工,以公司名义履行合同,与他人有法律关系,因此合同是内部合同。合同管理是企业内部管理模式的变化,并不引起施工合同履行主体的变化。承包商招工行为应视为公司行为。招工人员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招工人员与承包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零散的劳动合同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的法律地位,而应根据劳务接受方的无用工资标准,即劳动者或劳务的地位,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究其原因,承包商只是一个成本合同,一般从事单一类型的工程项目。他的个人收入与建设效益直接挂钩,但他对工程建设不实行独立管理,对工程质量不承担终身责任,只对业主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为临时工,对施工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和质量安全问题不承担责任。 以上是鲁巴小编的相关介绍。我希望它能帮助你。有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后,自行购买材料,再请劳务单位找工人进行施工,但施工单位仍组织施工管理。劳务分包是建筑业的一种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如果您对劳务分包的责任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公司的专业律师律师网请律师为你提供专业建议。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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