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哪些情形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哪些情形 行政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为:被告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此时适用的就是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本来应当配置给一方当事人的客观举证责任,可以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等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承担。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类型 法律网提醒您,我国行政诉讼中所包括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且所有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三、行政诉讼中证据性质怎么认定 1.关联性的认定。证据的关联性也称为证据的相关性,是指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与案件中待证事实之间具有的某种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关系,即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2.合法性的认定。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在形式上和取得方式上要符合法律规定。 3.真实性的认定。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在审查通过之后,法庭应进一步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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