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低程度监督 |
释义 | 行政法院对行政决定的权限、形式、法律根据以及权力是否滥用、事实依据是否存在等进行的审查监督。在越权之诉中,行政法官对行政决定实行三种不同程度的监督,即最低程度的监督、一般程度的监督、最大程度的监督。在一般程度的监督下,行政法官除行使最低程度的监督外,还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审查行政决定所依事实的性质;最大程度的监督,除审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外,还可审查行政决定的必要性,近于审查行政决定的妥当性。上述两种监督比最低程度的监督范围要广。但是,最低程度的监督,也并非必然不能对行政决定所依事实的性质进行监督,行政法院对于事实的性质,有保留的审查行政机关是否犯有明显判断错误的权力。如果行政决定所依事实的性质犯有明显的判断错误,仍然构成越权之诉的理由,法院得就该行政决定予以撤销。所谓明显的判断错误,是指不需专门知识,任何普通人据一般常识均可看出的错误。根据法律规定,适用最低程序监督的事项,主要有外事警察、政治安全警察,以及根据事情的性质,行政机关需要完全自由决定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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