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华顺”港装卸损害赔偿纠纷 |
释义 |
文摘:“华顺”轮舱底部结构特殊,不适合抓斗装卸货物。这艘船的煤炭到达了<广州>港口,香港一侧用25吨的抓斗卸货。结果,发生了一起事故,抓斗和舱底损坏。在没有查明原因的情况下,香港方面再次使用同样的抓斗继续卸货,造成第二次事故。海事法院认为,船舶未告知香港船方舱底结构特殊情况,香港方应通过援引安全卸船方式对第一次事故负责。在没有查明事故原因的情况下,香港方面盲目地继续经营,扩大了损失,并应对第二次事故负责。但是,如果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无法区分,双方应分别承担50%的责任。【案件】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港**港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大连**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被告:中国**供销华南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黄埔分公司,“华顺”齿轮系钢制干式杂货船属于该船,长139.57米,宽21米,深12.30米,总吨位9295吨,净吨位6386吨。每个货舱内底板铺有木板,木板中心每排有三个独立的突出钢结构,不高于木板,与内底板相连。齿轮系由**不来梅富康造船厂于1970年8月制造。“华顺”号在营口港向广州港装载了1840立方米木材、1200吨钢材和9797吨散煤。1996年7月19日,**船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快件发运协议》,约定卸杂货快件费为每吨4元。由于煤炭放在二层,增加了作业难度,卸煤快运费增加1元/吨,即快运费为5元/吨。22日14时,“华顺”号停靠广州港**港公司2号码头卸煤。23日凌晨3时30分,**公司3桥卸船机卸至“华顺”5舱时,卸船机25t抓斗损坏,下缘斗口开裂。当未查明原因时,**公司用相同的抓斗更换抓斗继续卸载,新抓斗在0310时损坏,因此5舱的卸载停止。7月24日,**船公司代表和“华顺”轮船长向**港口公司调度室发出确认函,确认抓斗抓到了“华顺”轮双层底的双层井盖,造成港口两抓斗局部不同程度的焊接和变形,考虑到事故原因是双方共同责任,修理费用按责任比例由双方承担。30日,**化工公司应**船运公司的要求,以**船运公司“华顺”的运费向**公司出具了15万元的保函。同一天18时30分,**公司更换了小抓斗,继续卸载5号舱,并于23时30分完成。应**公司要求,中国**机构广州分公司于7月31日派人员在广州港新沙码头对**公司的“华顺”五舱和两个损坏抓斗进行了检查。经检查认为:(1)“华顺”号原设计为普通货船,内底板铺木板。一般情况下,这类船舶不用于装载抓斗卸下的货物,(2)5号货舱中心的木板开裂和松动可能是抓斗操作造成的。(3) 推断两个抓斗的损坏是由于抓斗抓取机舱内底板上独立突出的钢结构造成的。9月6日,中国**通讯社广州分社对两个损坏抓斗的维修费用进行了评估,发现维修费用为177261元,包括6500元的损坏和向验船师报修费用。同日,经**跨海船舶设计公司申请,中国**机构广州分公司对“华顺”船进行了一次平均调查。调查发现,一号,二号,四号货舱底及五号货舱外的木板受损,是由于货舱内卸货人员使用大型机械造成的。12月31日,“华顺”在**联合修船工程公司修复受损木板,且**船务公司支付修理费0.6万元辽宁省船舶检验局大连检验所认为修理费用合理**船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责令**船务公司赔偿抢修费177261元,公证检验费3300元,共计180561元,并责令**化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船行申辩和反诉,本案事故原因为**公司装卸人员在卸货作业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未在作业现场安排指挥人员,盲目违章作业,野蛮卸货,使其在起重负荷超过机械安全负荷时无法及时发现,强行起重,造成起重设备损坏,轮舱底部损坏导致“华顺”损坏,**公司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船运公司在卸货作业中没有过错,并已向**公司支付每吨1元的困难作业费,因此除自行承担抓斗损坏的损失外,不承担任何责任**,公司赔偿**船务公司因船舶舱底水等损坏造成的修理费用120168.28元,船期损失90000元,共计210168.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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