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款优先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
释义 | 根据合同法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批复,可以看出工程款优先权具有以下特征: (一)工程款优先权具有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效力。工程款优先权不仅具有优于一般债权的效力,而且还具有优于抵押权的效力。 (二)工程款优先权为承包人的法定权利。与民事主体的意定权利不同,承包人只须在法定条件具备时,就享有工程款优先权,无须与相关的义务主体达成合意,即无须发包人同意就对所承包的工程享有工程款优先权。 (三)工程款优先权是不以占有或登记为要件的权利。按照《合同法》286条的规定,“优先受偿权不以登记为其成立要件。]即工程款优先权的成立无须权利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也无须以登记的方式为公示。无须公示即可具有优于一般债权的效力,是工程款优先权与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的不同之处。 (四)工程款优先权的享有、行使附有条件。承包人享有工程款优先权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承包人所承包的建设工程可以折价或拍卖。学界通常认为“建筑工程中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学校、军事设施等具有公共利益或国防利益的建筑工程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不宜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对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不享有工程款优先权,只能就可以折价或拍卖的建设工程主张工程款优先权。 2、承包人对消费者交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购买款项的商品房工程不享有工程款优先权。3、承包人行使工程款优先权须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超过此期限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权丧失胜诉权。易言之,并不是所有享有的工程款债权的承包人都享有优先权,工程款债权只有在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后,其才具有优先权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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