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
释义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是劳动合同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原则,自愿协商一致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并对本规定进行指导,第六条各级工会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监督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动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与有行政、经济管辖权的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载明下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含试用期) (II)工作内容 (III)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IV)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 (7)教育和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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