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条例 |
释义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第四章经济补偿经同意后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规定,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变更、终止、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条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关系、变更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 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应当遵守法律规定,规章制度第六条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承担中央直属用人单位(含军队)劳动合同的具体管理工作省直属 市(办)、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承担上级劳动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合同 各级工会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监督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依照本规定执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明确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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