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法》竞业禁止条款解读 |
释义 |
根据《劳动合同法》,保密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保守的秘密主要包括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事项。知识产权,又称知识成果权,是指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的知识活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权利。广义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原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狭义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民法通则》规定,中国公民享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创造权等。根据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公约》,知识产权的概念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律概念。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为:(1)版权及相关权利;(2) 商标权;(3) 地理标志;(4) 工业设计;(5) 专利权;(6) 集成电路版图设计(拓扑图);(7) 未披露的信息;(8) 许可协议中的竞争限制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产权,是一种无形的知识成果。法律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主要是借助有形物质载体。其保护对象不是物质载体本身,而是精神成果本身。与其他公民权利相比,知识产权具有许多排他性特征,主要包括:(1)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即排他性或垄断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精神成果,必须具有排他性。知识产权权利人对自己创造的知识成果享有专有权。他可以依法行使取得经济利益的权利,也可以依法转让给他人。未经债权人许可,不得将其用于获取经济利益;(2) 知识产权的区域性,即仅在公认和受保护的区域有效。每个国家在其区域和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定义不同,因此对其的保护也不同;(3) 知识产权只在规定的时间内受到保护。各国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时间不同,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也不同。竞业限制的定义 竞业限制(也称为竞业限制)是指掌握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关键岗位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一定方式同意不受其他有竞争关系单位限制从事同一职业、生产类似产品或经营类似业务的《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条款的适用主体、范围和期限作了详细规定。竞业禁止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1)竞业禁止的主体。《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主体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第24条规定“受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中界定了竞业限制的主体。对于在日常工作中无法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本条款不适用,无需签署竞业禁止条款。此外,中国《公司法》第149条第5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机,或未经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自行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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