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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规定
释义
    一、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内容。
    1.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规定不合法时,他们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这些规定的审查申请。
    2.这些规定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3.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并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这些规章的审查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来办理。
    二、复议审查范围比较
    1.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相较于司法审查范围更为宽泛。司法审查一般仅涉及合法性审查,不包括适当性审查。
    2.这意味着行政复议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之外,还可能涉及对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查。
    
    三、合法性审查要点分析
    在行政复议中,合法性审查是关键环节。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行政机关必须行使法定职权。这要求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以及职权的行使范围,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凿。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查清事实、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该行为即属违法。
    3.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必须正确。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必须与申请人行政违法的事实相对应。
    4.程序必须合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任何违反法定程序或不按法定程序进行的行政行为,均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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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