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合同的效力 |
释义 |
销售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卖方的义务和买方的义务中,具体如下: (I)卖方的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该义务是出卖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包括两个方面:(1)标的物的交付。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将买卖合同标的交付买受人。交付标的可分为实际交付、简单交付、占有权变更、指示和拟交付;(2) 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受人的主要交易目的。因此,将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一项主要义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在交付标的物的基础上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2.缺陷保证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53条,卖方应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会标。出卖人提供标的物质量说明的,标的物的交付应当符合说明的质量要求。这种义务称为材料缺陷保证义务。3.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52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出卖人有义务确保第三人不得就标的物的交付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这种义务称为外观人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对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违背导致了传统民法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4.有关文件和资料将予以公布。出卖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提货指令以外的有关文件、资料。该义务属于销售合同中卖方承担的从属合同义务,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买方的交易目的。在交易实践中,与销售合同标的有关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主要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保修单、发票、检验单、检疫单、保险单、质保书、装箱单等(二)买方的义务1。付出代价。支付价款是买方的主要义务。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地点和时间支付价款。2.接受主题。买受人有义务按照合同或者交易习惯提取标的物。出卖人逾期交付、提前交付、标的物瑕疵等不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3.及时检查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有义务及时检查。提交人约定检验期限后,买方应在约定期限内进行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检验标的物。4.拒收物品的临时储存和紧急处置。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尽管可恶的情人可能拒绝接受出卖人出售的标的物,但他有义务暂时保留标的物,并附上一枚银牌。此项义务是买方的附属义务 我希望上述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律就是秩序,良好的秩序来自于良好的法律。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需要,或需要其他法律帮助,欢迎来到法律欺凌网络寻求法律咨询。祝你生活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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