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购买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释义 |
婚前购买的股票增值部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 <2002年张根、钱乔结婚。婚前,张根有一只价值25万元的股票。婚后,张根继续炒股。钱*乔没有参与炒股,而是把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投进去,累计约5万元。2005年,他们的父母每人还投资了4万元。投资时,双方同意每年向父母双方支付10%的年利息,不论盈亏。2008年,钱×巧与张×根关系不好,提出离婚,要求将张×根的股份(已增至7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张根根认为,房产主要是他婚前股票的升值,所以主体应该是他的个人财产。双方家长可按原协议分摊年息。至于钱*用自己的工资收入巧妙地投入的部分,他可以按比例得到部分分红。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诉诸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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