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承担债务的协议书 |
释义 |
一、不承担债务的协议书 债权人(甲方):身份证号: 电话: 邮箱地址: 债务承担人(乙方):身份证号: 电话: 邮箱地址: 债务承担协议使用说明 1、签订本债务承担协议时,各方应认真阅读债务承担协议;债务承担协议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必须严格履行。 2、债务承担协议必须由债权人、债务承担人亲自签章(一方或双方是单位的,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3、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债务承担协议文本条款需要修改或未尽事宜,可经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债务承担协议的附件,附件与债务承担协议一并履行。 4、本协议及相关任何事宜,可采用其它送达方式及邮箱送达,采用邮箱送达的,一方将相关文件投递并到达到对方本协议所留邮箱中,即视为已送达 。 第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二、本债务承担协议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协议,即为乙方取代原债务人Y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Y脱离该债的关系。 第三、乙方完全理解本协议一经签署,乙方就取代原债务人Y,成为新债务人,由乙方直接向甲方承担债务,此后,乙方有违此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乙方完全理解本协议一经签署,乙方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第五、乙方通过调查甲方与原债务人Y债务发生的相关事实,已确认原债务人Y对甲方所负债务真实,并自愿接替原债务人成为甲方的债务人。第六、乙方与原债务人Y或任何第三方的其它任何协议和本协议有冲突的,均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以甲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本协议的履行。 第七、乙方承担下列原债务人Y对甲方所负的性质上可转让的有效债务,共计人民币壹佰贰拾贰万捌仟玖佰壹拾元(¥:1228910.00)。 1、2012年11月5日甲方及配偶向M借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元(¥:270000.00),其后,甲方把该笔款项借给原债务人Y。原债务人尚欠甲方借款本金贰拾柒万元。2、2012年11月8日甲方向L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其后,甲方把该笔款项借给原债务人Y。原债务人尚欠甲方借款本金贰拾万元。 3、原债务人未向甲方清偿的其它债务人民币贰拾柒万叁仟玖佰壹拾元(¥:273910.00)。 其中包括: (1)甲方替原债务人向C偿还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 (2)原债务人卖掉甲方丰田车一辆卖得的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 (3)原债务人卖掉甲方丰田车应补差价叁万叁仟元(¥:33000.00); (4)甲方代原债务人向兴业银行支付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捌拾元(¥:29980.00); (5)甲方代原债务人支付G税票人民币壹仟元 (¥:1000.00); (6)甲方代原债务人换1826房门锁一把人民币贰佰元(¥:200.00); (7)帮原债务人支付订报费壹佰捌拾元(¥:180.00); (8)帮原债务人支付W过户费叁佰伍拾元(¥:350.00); (9)原债务人拖欠甲方人民币玖仟贰佰元(¥:9200.00)。 4、原债务人欠甲方其它债务共计人民币肆拾八万伍仟元(¥:485000),乙方予以认可。 第八、如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最终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乙方履行有效部分义务。 第九、如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最终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则无效或者被撤销部分债务由原债务人Y履行。第十、因乙方不履行合同导致甲方损失应当依法赔偿,还应当承担甲方因此支付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等费用。 第十一、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南宁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 债务承担协议为非要式行为,当事人就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成立,书面、口头均可。债务承担协议性质为移转债务为目的的合同,其成立生效皆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债务承担协议存在无效原因或可撤销事由被撤销后,不发生债务移转的法律效果。例如债权人受第三人胁迫,而与之订立债务承担协议,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使债务承担协议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原债务人仍须承担债务。第三人受债务人胁迫而与其订立债务承担协议,经债权人同意生效后,第三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从而仍由债务人承担债务。 2、移转的债务须有效成立,并具有可移转性。 债务承担协议所指向的标的即移转的债务须确定并有效存在。对于无效的债务、因清偿、免除等已消灭的债务,自无移转的必要。对于存在可撤销因素的债务 ,在没有撤销前仍有效存在,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虽已不被强制执行,亦可移转于他人。 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债务)和不作为义务虽经债权人同意移转与第三人,新债务与原债务实有不同,属于合同根本要素的变更,已丧失合同同一性,按传统民法理论属于债的更改范畴。但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债的更改制度,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促进交易流转,不妨通过债务承担制度予以调整。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债务都具有可移转性,凡债务的移转有悖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皆不可移转。例如故意侵害他人身体所致损害赔偿之债、基于抚养请求权产生的债务、给付赡养费的债务。 3、须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债务承担协议,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方生效力。我国合同法第84条亦明确规定。同意既可以是明示,以书面、口头做出,到达债务人或第三人时生效。也可以是默示形式,如接受第三人履行。同意既可以向债务人做出,也可以向第三人做出。 三、免责债务承担与并存债务承担的区别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债务,而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而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判断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主要区别有: 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不承担债务的协议书”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债务全部移转于第三人时,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承受原债务人地位,债权人可就全部债务要求第三人履行。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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