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 第261条对外国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第二百六十二条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人民法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第二百六十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需要委托律师代理人民法院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第二百六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无住所的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出或者委托的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如果您的情况复杂,卢巴,只有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道国签订的相关条约规定的认证程序后,本协议才生效。com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