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判断标准合同条款理解争议 |
释义 |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当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如何判断发生争议时,买方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由房地产公司提前编制。买房人只能在买房时直接签订合同。这种合同在法律上被称为标准合同。本合同条款应按合同格式进行解释或解释。如果对标准合同或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则应做出对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不利的解释。 基本案件 原告声称,2010年4月,我从被告处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同意在7月1日交付。7月10日,我去领取房屋并出示了证件,但被告委托的物业公司表示,供暖、燃气和有线电视的初始安装费用必须先支付,房屋必须在签订物业合同后才能交付。由于物业公司不具备收费主体资格,未出示委托收费手续,且收费无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本人拒绝支付费用,物业公司拒绝移交房屋。我认为这三项费用必须由主管部门收取,这与房屋交付不存在相同的法律关系。被告未能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因此,法院上诉命令被告交付房屋,支付每日22320元的违约金(暂定至起诉之日),并赔偿每月3000元的租金损失(自2010年7月至判决执行之日)。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尽管原告认为上述三项费用是不合理的,但原告没有在索赔中提起诉讼。根据购房协议,原告应在交付房屋前向被告支付相关费用,但原告未能支付,因此不存在违约问题,原告的索赔应被驳回。 经审理,原告于2010年4月16日,原告购买了被告**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并与被告**公司签订了编号为ys0066739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本合同规定了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付款方式及双方的违约责任,并规定被告**公司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买方。合同第21条规定,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第1条规定,供暖、天然气和有线电视的初始安装费由买方承担,并在交付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支付。 2010年7月10日,原告去收房,但被告拒绝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因为原告不同意支付供暖、天然气和有线电视初始安装的三项费用,并拒绝支付上述三项费用 判决结果 根据审判中发现的上述事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日以(2011)洛龙民三储字第199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纪娇的诉讼依法民事判决 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10月12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1)洛美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 I.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1)洛美字第199号民事判决 II.*银润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双方签署的ys0066739号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确定的房屋交付给吉娇 III.*银润置业有限公司。,(自2010年7月10日起,以吉娇支付的房价为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实际交付之日计算) 四、驳回吉娇的其他主张 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供暖、天然气和有线电视的初始安装费属于行政费,所谓行政费用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代表政府的其他组织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规定和程序。“因此,行政收费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收费的主体是代表政府履行政府职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2.毫无疑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可以是行政收费的主体,但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国家机关必须在履行政府职能的前提下,作为收费主体;(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3.行政费用是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特定服务对象征收的费用 在本案中,如果被告**公司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作为其他组织向买方收取费用,则必须向买方说明其收取费用的权利依据和标准,以证明其作为政府职能,否则是不合理的费用,买方有权拒绝支付。此外,根据合同补充协议第1条,未明确规定购买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