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界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 |
释义 |
一、如何界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 界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为: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网提醒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条件: 1.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上表现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为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上为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追诉时效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追诉时效是10年。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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