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的分级 |
释义 |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四)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 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 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3、双前臂缺失; 24、双下肢瘫;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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