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吗? |
释义 | 一、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吗 根据刑法第382条以及第93条之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包括这样几种类型: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准国家工作人员。这里又包括三种类型: ①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贪污罪主体具有二个基本特征: ①贪污罪主体所属单位的性质必须是国家或国有的,或者是国家机关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由上述国家(或国有)单位委托或派出的人员。 ②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不包括从事劳务的人员。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二个条件,才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二、贪污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怎么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四种人: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 在乡级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实务中由国家工作人员来认定。 此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三类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也被视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①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和国有企业财产必须全部属于国家,才是国有公司、国有企业。 国有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科研机构、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都属于国有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由国家组织成立的,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乡级以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 (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结合上文的介绍,大家应该清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并不仅仅只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有可能是准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如果行为人本身不具有这样的身份,则就不可以认定其构成贪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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