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与国家 |
释义 | 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和国家二者都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系统,都受该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二者在职能上存在着深刻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国家和法是同一个历史发展过程的两个方面,二者也都有其相对独立性。二者的关系可分为两个方面:法对国家的依赖性。法本身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只有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才能把自己的阶级意志变为国家意志,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法的创制和实现都离不开国家权力。法是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的,在阶级对抗社会,法所代表全体居民的利益越少,依赖于国家强制力的程度就越大。法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与国家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是一致的。法的作用和任务直接受国家的职能和任务的制约。法的创制、渊源及其实施方面的特点也受国家形式的影响。但不应把国家与法的相互制约和相互渗透看成单方面的,不能把法仅仅看成是国家的工具,国家对于法及其属性和调整素质的作用不是绝对的,法并不完全从属于国家,相反,法有自己特殊的价值和相对的独立性。法是合理地、有效地组织国家权力的手段,国家必须利用法来实现其职能。国家主权是国家独立性的法律表现。国家的各种基本制度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之具有不可侵犯的性质。国家的形式、国家机关的活动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调整,以法律形式确定国家机关的权限,促使国家机器准确、协调地发挥作用,为国家公职人员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提供法律依据,有助于限制国家机器的专横,使之服从于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和整个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客观需要。国家权力本身需要有一个根源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之中的法律体系。法和国家是按照同一规律,基于同一种原因产生的,共同服务于该社会的经济基础。在阶级社会的各种形态中,法和国家的本质和职能都是一致的。在社会主义社会,法和国家的本质和职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法和国家将逐步消失其阶级性、政治性,第一次成为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工具,成为工人阶级领导广大人民,有计划,有秩序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人类解放的有力武器,而转化为共产主义共同生活规则的组成部分和共产主义社会的社会自治组织,国家与法即归于消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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