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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教唆”、“教唆”、“强迫”是什么意思
释义

所谓“教唆”,是指行为人致使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的违法行为。”这里所说的“其他”,应当从广义上理解,不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还包括单位及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也就是说,只要有条件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理解为他人(下同)。所谓教唆,是指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者特殊身份,要求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的行为,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所谓“禁令”,是指利用职权强迫他人执行命令,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准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以上的知识你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您仍然遇到任何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登录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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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7:1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