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形资产投资所得税如何处理 |
释义 |
前不久,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到该公司检查时发现了这种情况,不得不作出相应的处理: (1)按照资产评估金额1000万元和33%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30万元; >(二)将故意不作为收入的,视为偷税漏税,处以罚款;(三)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事实上,本公司的投资业务发生在2005年,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1) 企业以部分经营活动中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法人股东以部分经营活动中的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购买股份,将其分解为两项经济业务:以公允价值出售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性税务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损益。(2) 上述资产转让所得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确实难以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报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作为递延所得,在当期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平均分摊投资交易发生时及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3) 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的成本,经评估确认后按其价值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2005年投资时按评估增值额10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会计处理为:借方增加“长期投资”350万元,贷方增加“其他应收款长期待确认投资”650万元,贷方增加“资本公积金”670万元,贷方增加“递延所得税”330万元。330万元的递延所得税,经税务机关批准的,5年内可以缴纳;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需要一次性缴纳。 由于公司在2005年确认投资时未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经税务部门查实需按规定缴纳税款和罚款。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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