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抵触的公约 |
释义 | Convention pourregler les conflits entre laloi nationale et la loi du domicile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起草于1955年6月15日在海牙签订的公约。《公约》共13条,主要内容是: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法规定适用住所地法,则应适用住所地国国内法,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及其本国均规定适用住所地法,缔约国均适用住所地国国内法,如果都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则缔约国应适用其本国国内法,如果某缔约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在一定情况下既未规定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也未规定适用其本国法,则该缔约国不承担适用以上规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住所地国或其本国不是缔约国,各缔约国也不承担适用以上规定的义务。《公约》所称的“住所”,是指一个人经常居住的处所,但以其处所并不取决于他人的住所或机关的所在地为限。此外,《公约》还规定了公共秩序制度,并许可各缔约国在签署或批准或加入《公约》时声明对某些方面的法律抵触问题排除适用《公约》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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