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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民政府
释义

国民政府

中国资产阶级建立的政府。前身是孙中山在广州建立的军政府。1917年7月,部分国会议员南下广州,召开国会非常会议,决定成立护法军政府。军政府先后实行元帅制、总裁制、总统制、元首独裁制。孙中山逝世后,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25年7月1日通过国民政府组织法,正式成立。随着北伐战争的胜利进展,1927年1月,由广州迁都武汉。1927年4月12日,蒋介石发动政变,在南京另立国民政府。7月15日,汪精卫在武汉发动反共政变,宁汉合流,成立统一的国民政府。初期,在国民党中央的指导与监督下,实行委员合议制。委员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任期不定,从中产生5至7人为常务委员,执行日常政务。主席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定,权力不大。下设若干部、委分管行政事务。设军事委员会和总司令部作为最高军事指挥机关。立法组织、审判组织和监察组织尚不健全。随着全国形式上的统一,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新的国民政府组织法,从此,进入五院制时期。该组织法曾经多次修改,但只局限于国民政府主席与行政院院长在职权上的变化,没有原则性变动。其中,1943年5月修改规定,“主席因故不能视事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之”。同年9月最后一次修改,规定恢复主席负实际责任的制度。国民政府设主席1人,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对外以国家元首身份代表中华民国;主席兼全国陆、海、空三军总司令,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主席与委员组成国民政府委员会会议,作为国务的最高决策机关。直辖机构有文官处、参军处、主计处。设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5院分理政务,各院彼此独立,院与院之间不能解决的事项,由国民政府委员会会议议决。行政院是最高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由各部署和委员会组成。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机关,由院长、副院长、立法委员组成,下设各种委员会。司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下设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考试院是最高考试机关,独立行使考试权,主要职责是考选和铨叙,对国民政府主席负责。监察院是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弹劾权和审计权。各院院长、副院长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于政府委员中选任。1946年“国民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实行总统制。1949年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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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