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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民政府反革命罪条例
释义

国民政府反革命罪条例

武汉国民政府于1927年3月30日颁布并施行。共十六条。条例首先规定“凡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推翻国民革命之权力,而为各种敌对行为者,以及利用外力,或勾结军队,或使用金钱,而破坏国民革命之政策者”,为反革命行为。根据其在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分为“首魁”、“执重要职务者”和“帮助实施者”,分别判处死刑至有期徒刑。未遂、预备、阴谋犯者除判有期徒刑外,并科罚金。本条例对于在中华民国内或在中华民国外犯反革命各条之罪者,不问何人均适用之。对公布前未经确定审判之案亦有溯及力。犯反革命罪,如兼犯杀伤、放火、决水、掠夺及其它各罪者,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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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