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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
释义

行政复议

称“诉愿”、“行政不服审查”。指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根据相对人的具体申请,依法对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司法行为。行使复议是行政机关通过复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解决行政争议特殊形式,监督下级机关的执法行为。是行政机关依司法化的行政程序作出的一类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行政与司法两重性。行政性要求复议行为必须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遵循法定程序,实行回避和应当公正等原则。但司法性并不改变复议是行政行为,而目_它是可以提起行政i厂F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属性。通常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与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构成国家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争议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由《行政诉讼法》第37条加以规定。原则是:申请复议与提起诉讼允许相对人选择,但国家提倡先复议;法律法规规定先复议的必须先行复议,然后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这一规定,给行政机关普遍设定了一项新职权,即上级行政机关除行使一般层级监督外,还要设霞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恢法复查不服行政决定的行政争议案件,通过行政复议形式与行政诉讼相衔接,以行使司法手段行使行政监督职权。我国对行政复议制度作出统一明确规定的是《行政复议条例》。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财产权、人身权或其他合法权益,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但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为、内部行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以及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在申请复议范围之内。行政复议案件一般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管辖,少数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管辖。复议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复议机构或专职复议人员负责复议工作。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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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4: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