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决定 |
释义 | 复议机关经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在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作出的判断和处理。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有:(1)决定维护具体行政行为。对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而且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的决定。(2)决定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对于主要事实不清,适有法律规范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是滥用职权,或明显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撤销或者变更的决定。(3)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4)决定被申请人补正。对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或形式上不足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要求被申请人予以补正。(5)决定被申请人限期履行职责。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6)责令赔偿。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的,复议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赔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