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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国公法的适用的决议
释义

外国公法的适用的决议Resolut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Foreign Public Law

国际法研究院于1975年在威斯巴登举行的第57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其内容分两个部分,主要是第一部分,有4条:第1条:一、抵触规则所指定一个外国法规定的被赋与公法的性质。不应妨害该规定的适用,但受关于公共程序的根本性保留的限制。二、一个外国法规定是适用某一其他法律规则的条件或需要斟酌该规定时,应适用与第一项规定同样的解决方案。第2条:所谓外国公法先验地不适用的原则,正如其绝对属地性的原则,在某些国家的司法裁判和法律著作中即使没有实际上得到适用,却得了援引,然而该原则:(甲)并无有力的理论上或实际上的理由作为根据,(乙)时常与公共秩序原则重复,(丙)可能导致不良的并且与现代国际合作需要不相符合的结果。第3条:基于类似的理由,对于先验地不适用外国公法的某些类别的规定,例如与保护私利益无关而主要为国家利益服务的那些规定,第二条的规则同样有效。第4条:上述规则和陈述的范围,不应根据被认为是公法的外国法由于种种原因,主要是由于下列原因,现在仍然较少地得到适用的事实,而遭受影响:(甲)由于抵触规则所针对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或者由于该外国规定的客体,问题并未发生;(乙)该外国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其立法者本国的领土以内,并且这种限制在原则上是被尊重的;(丙)法院地国的机关时常认为其自己无权适用被认为是公法的某些外国法,特别是在作出行政判决或创设权利判决的情况下,或者认为其自己在并无条约、互惠或该事实情况与之相连结的一些国家的经济或政治利益并不趋于相同的情况下,并无必要协助适用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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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5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