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西2007/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释义 | 从2007年6月1日---2008年5月31日起实施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发布 序号项目标准(元)备注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899区统计局提供的二○○六年统计数字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771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792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414 3、职工月平均工资1505 4、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分行业年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10075 采矿业17737 制造业17104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5988 建筑业16455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20642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0940 批发和零售业13405 住宿和餐饮业10762 金融业29576 房地产业1655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46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2249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3361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5091 教育17039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0690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20400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0330 5、住宿费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及贵港市每人每天40(区财政厅桂财文字[1996]第4号通知) 其它地区每人每天25 6、伙食补助费 县城以及3万人以上人口的城镇每人每天补助15 注: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3、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第6项计算。 2008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00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151.3元; 3.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224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747.5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二○○八年) 序号项目标准(元)备注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00区统计局提供的二○○七年统计数字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224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151.3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747.5 3职工月平均工资1825 全社会分行业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农、林、牧、渔业12409 采矿业21232 制造业19808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0217 建筑业18838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24432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4998 批发和零售业16103 住宿和餐饮业12205 金融业39273 房地产业19218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6920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2669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131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5504 教育21518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4661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24091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5860 5住宿费每人每天110区财政厅 桂财文字[2007]第44号通知 6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0 此计算标准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声明:信息仅供参考,引用时请以原版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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