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贿罪 |
释义 | 我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一、 行贿罪的概述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三、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一)行贿罪与受贿罪同时存在 (二)受贿罪成立而行贿罪不成立 (三)存在行贿罪而不存在受贿罪 四、单位行贿罪的辨析 单位行贿犯罪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近几年来日益严重,特别是一些单位使用公款、公物行贿的现象时有发生,它不仅冲击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腐蚀意志薄弱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且更多的时候侵害到国家的公有财产权制度,具有双重的社会危害性。 五、行贿犯罪的预防 (一)完善行贿罪概念和构成要件 (二)加强道德法制教育,提高个人修养,提高所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拒贿觉悟,使行贿人无可行贿之处。 (三)建立健全具有预防行贿犯罪功能的市场经济体制 关键词:行贿罪 受贿罪 谋取不正当利益 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把贿赂作为犯罪处罚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而今贿赂罪作为社会腐败的一大恶源,是当今社会共同面对的一大社会问题,正渐渐被社会及公众重视起来,反腐倡廉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建设措施。说到贿赂犯罪,主要包括行贿罪和受贿罪,在这两者之间,往往存在着因果的关系,从这一方面分析,可以说行贿行为是受贿罪产生的原始根源。在刑法理论上,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象犯,在一般情况下,行贿与受贿双方的行为均可以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 、二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本人在这篇文章中将结合司法实践对这些热点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行贿罪的概述 (一)行贿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行贿罪的特征 基本上所有犯罪的特征都由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几部分构成,行贿罪的主要特征是: 1、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1] 2、行贿罪的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行贿和受贿是相辅相成,对应存在的。行贿行为是导致受贿行为产生的根源,其实质在于以财物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进行“权”“钱”交易、“权”“利”交易,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必然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形象和威信,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气焰。所以,在惩治受贿罪的同时,也应注重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 3、行贿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如果是为了自己的正当利益而不得已给国家工作人员送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行贿罪。在这里所牵涉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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