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合同关系效力的认定 |
释义 | 借贷,企业,合同,无效,损害,违反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借贷,企业,合同,无效,损害,违反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从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来分析,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历来为我国法律和政策所禁止。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由于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的危害性,在一般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其借贷行为属无效行为。 企业之间借贷除了其违法性以外,也违反企业设立的宗旨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无论是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的企业还是从事其他服务业的企业,他们制定企业章程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他们的营业范围时,不可能批准该企业可以从事借贷活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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