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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标准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释义

1、 标准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采取合理措施,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解释本规定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内容和起草人的义务,并从三个方面突出了其限制性规定:
    

1体现和确立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法律的灵魂。它要求当事人应当公平地确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以排除格式合同一方以其优势对另一方权利的利用。到目前为止,如果标准合同中的标准条款违反了这一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这些条款无效或变更。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提请另一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也就是说,它规定了使用标准条款的一方提请另一方注意的义务。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义务。同时,该法在规定合同当事人履行该义务时还规定了若干限制性条款:① 为了引起对方的注意,应该采取合理的方式。合理是指此处采用的方法必须能够使对方充分理解内容,如咨询、有针对性的解释等;② 这一义务的履行必须在合同订立前进行,因为只有在合同订立前促使对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规定,才能给对方提供很多选择,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性;③ 必须注意的是,足以使对方注意到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存在,以防止制造商利用本条款达到某种目的,并防止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制造商的解释义务是根据另一方的要求进行解释。以便另一方能够充分理解其标准条款的真正含义。《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作了明确的定义。标准条款是什么?“标准术语”指的是字体或载体格式的术语吗?不,“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一方事先准备好重复使用,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另一方协商的合同条款。由此可见,格式合同的特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要约标的的非特定性或可重复性。所谓非特异性,是指要约一般发送给未指明多数的人,受要约人此时不确定。重复性意味着这种报价通常会持续使用很长时间。在合同起草人改变其业务内容或策略之前,要约可以作为接受标的
    

2。标准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受要约人接受合同内容时,其内容已经确定,受要约人只能根据确定的内容选择是否接受,而不能就其内容进行讨价还价。标准合同的效率和低成本。在另一方做出承诺之前,标准合同通常已经起草并准备好供多次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笔交易进行单独谈判,这也是标准合同存在的社会原因。标准合同当事人经济地位的不平衡。一般来说,格式合同双方在经济实力方面存在较大差距。提供合同的一方通常具有明显的优势,并在某一行业处于社会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
    

III.标准合同法律效力的确定
    

因为标准合同在订立时未与另一方协商,制宪者试图为自己的利益赋予更多权利,减少责任,这很容易侵犯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40条规定,存在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并确认其无效的合同。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确认:
    

1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在《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况下,即免除其责任的规定无效。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增加另一方的责任,排除另一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这一规定符合《合同法基本原则》第5条。公平原则是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律的本质。如果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违反了这一原则,本条款无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由于一方事先制定了标准条款以供重复使用,且在订立时未与另一方协商,且由于其缺点,在合同的解释中存在相同的问题或不同的解释。因此,《合同法》第41条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规定了特殊的解释原则。
    

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应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如果对标准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则有两条规则:① 应做出不利于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的解释。② 本条款的格式不得与非文本条款的格式一致。这两种解释旨在确保标准合同中弱势方的权利。同时,应当指出:① 《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释的其他规定也适用于标准合同。② 本条规定的两种解释规则是无条件的,即只要对标准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就应针对提供标准合同的一方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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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4:2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