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标准合同的另一方没有提醒呢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格式条款无效。 提示义务: (1)对于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来说,如果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具有有利的签署地位,并且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必须编写一些不包括自己责任的条款,如银行的标准条款、保险公司的标准条款、保险公司的标准条款等,客货公司标准条款、特许经营协议条款等,标准合同中的这些条款应适当调整和优化,并应增加提示和通知的内容,以避免标准合同的对方发生争议时条款失效,在签订合同时,我们应该更加注意合同条款,必要时请专业人士指导。如果你在签署合同时处于弱势,不得不签署这样不平等的条款,你不必太惊慌。发生争议时,应及时考虑上述法律救济依据 无论格式合同是否有效,双方都已支付了一定的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因合同问题而发生争议,我们不愿意看到。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小心。如果您或您的家人、亲戚和朋友的情况更复杂,Luba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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