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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遗嘱经公证就完全有效吗?
释义
    弥留之际,顾教授左手拉着第二任妻子的手,右手拉着两个女儿的手,似有千言万语,但却一句话都没说出来,然后撒手人寰。顾教授绝对没有想到,在他去世后,两个女儿会因为自己遗留下的这套住房而和继母对簿公堂,而且他还为这套房产在生前办理过遗嘱公证。
    教授去世前曾立下房产继承公证遗嘱
    和许多不幸的人一样,妻子去世后,顾教授一人孤苦伶仃。顾教授的朋友给他介绍了王女士,一年之后,顾教授和王女士结了婚。
    顾教授患有糖尿病,为了在自己去世后保障王女士的财产权益,顾教授在公证处立下遗嘱,声明将他的个人房产,在自己死亡后留给王女士继承,他人不得干涉。
    为确认房产继承权遗孀状告前夫女
    顾教授在与王女士生活近十年后,患糖尿病去世。王女士按遗嘱正要继承房产时,顾教授的两个女儿却不同意。
    王女士说她取得房产是有遗嘱的,还经过了公证,但两个女儿就是不依。一气之下,王女士将两个继女告上法院。王女士诉称:其现在所居住的房产系她与顾教授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顾教授在去世前立下公证遗嘱,房产由她一人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因此,现在房子应归她一人所有。
    因此,王女士请求法院判令:顾教授遗留下的房产由她一人继承,顾教授的两个女儿不享有该房产的继承权。
    姐俩当庭来申辩称遗嘱侵害继承权
    法庭上,顾教授的两个女儿提出了答辩意见,认为,父亲的遗嘱公证书处分了自己生母50%的房产份额,侵害了她们俩的继承权,应该认定无效。她们的理由是,这套房产本来并不是顾教授与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恰恰是父亲与她们生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父亲的遗嘱处分了她们生母的遗产,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即使经过公证了,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遗嘱公证书被认定无效之后,属于自己生母的50%产权,王女士无权继承,属于父亲顾教授的50%份额应当由她们姐妹俩和王女士按法定继承来继承。而且,根据母亲的遗愿,这套房产的所有份额均应由姐妹俩继承,王女士无权继承。
    法院调解当事人遗孀最终继承三分之二
    法院按照民事案件尽量适用调解的原则,没有硬性作出判决,而是在做了大量工作的情况下,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顾教授遗留下的这套房产由王女士继承三分之二,顾教授的两个女儿各继承六分之一。法院将这套房产进行了拍卖,所得拍卖价款按照原、被告对房产的继承份额进行了分割。
    律师点评
    公证后的遗嘱只有符合继承法才能生效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陈燕梅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一般人认为,只要有了公证后的遗嘱就当然享有了公证遗嘱涉及财产的继承权。其实不然。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被继承人有遗嘱的,应优先按照遗嘱继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对《继承法》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本案中的公证遗嘱中顾教授处分了两个女儿对前妻孙女士50%的房产继承权,应当认定该部分无效。因此王女士虽然持有公证后的遗嘱,却不能享有该房产的全部份额的继承权,从而引发了本案纠纷的产生。
    本案中,虽然顾教授前妻死后未对房产进行继承分割,但两个女儿从未声明放弃对该套房产的继承权。公证遗嘱被认定部分无效后,对孙女士50%的房产份额应由两个女儿和顾教授继承,各占全部房产份额的六分之一。公证遗嘱的其余部分因为符合法律规定仍然有效。
    据此,该房产属于顾教授50%份额,和他继承前妻六分之一的房产份额,应当按照他遗嘱的意愿,全部由王女士继承,即王女士继承全部房产份额的三分之二。因此,双方调解的结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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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