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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法
释义

劳动法

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就业的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法律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的法律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法律制度;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劳动纪律与职工奖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职业培训制度;工会与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监察制度等。劳动法通过对以上内容的调整,实现其协调劳动关系、改善劳动组织、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宗旨。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其渊源主要是综合性的劳动法典和各种劳动单行法规。目前,我国尚没有劳动法典,劳动关系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遵循一系列劳动法规。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最早归属民法范畴,一直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初期,劳动关系仍然被看作是财产关系的变态,一般用民法中关于财产关系的原则调整雇佣劳动关系。劳动法是18世纪产业革命的产物。18世纪中叶以后,一方面进步的资产阶级民主启蒙思想逐步发展,更重要的是由于广大工人不堪忍受资本家的残酷剥削及恶劣的劳动条件,展开了激烈的争取生存权利的斗争,这些都迫使资产阶级不得不以法律的形式对资本家予以必要的限制,对工人予以一定的保护。这就导致了劳动法的诞生。劳动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历史阶段:(1)以工厂立法为标志的劳动法诞生时期(19世纪初至19世纪中)。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规定,禁止纺织厂使用9岁以下童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禁止做夜工。这就是工厂立法的开端,它严格区别与14-18世纪各国制定的旨在强制延长工作时间和限制工资数额的“工厂法规”,标志着现代劳动法的诞生。此后,英国多次修订该法,并进行各种工厂立法,将工厂立法扩大到适用于一切大工业。德国也于1839年颁布《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法国于1841年颁布《童工、未成年工保护法》,美国马萨诸塞州于1836年、1842年和1843年颁布了关于童工年龄、受教育及劳动时间的法律。其他国家如比利时于181 3年、瑞士于1815年、意大利于1843年,也都先后颁布了工厂法。在产业革命早期,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进行了有关的工厂立法,虽然各国工厂法的侧重点不同,但一个共同的方面就是,利用工厂一立法对资本家予以一定的限制,对工人的利益则予以一定程度的保护。这正是现代劳动法得以确立和发展的基础。(2)劳动法的确立时期(19世纪中至19世纪末)。19世纪中叶以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进入了自由竞争时期。为了适应这一阶段劳资关系调整的需要,各国的工厂立法都较以前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英国在1824年废除禁止工人结社法后,于1857年、1859年和1871年三次修改工会法,赋予了工会更广泛的权利。德国在工厂立法方面侧重于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予以保护,率先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于1883年颁布劳工疾病保险法,1884年颁布伤害保险法,1889年颁布残废和老年保险法。新西兰于1890年制定劳资纠纷仲裁法,于1894年建立了最低工资立法的制度。其他国家如美国、法国、瑞典等也都纷纷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制定工厂法。总之,这一时期的工厂立法,其实施范围已由童工、女工逐渐扩及一般工人,由某类产业扩大到一切产业,其内容也由工时扩大到工资、劳动保护、工会、社会保险、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等各个方面。这表明,工厂立法涉及的内容已远远超出了民法体系,用民法的原则去调整这些劳动问题已不能适应客观实践的需要。因此,在工厂立法发展的基础上,劳动法终于逐步摆脱了民法范畴,确立了其独立的法律调整地位,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劳动法发展时期(20世纪初至第二次世界大战)。进入20世纪后,资本主义国家先后由自由竞争过渡到了垄断阶段。这时,资本主义社会所固有的各种矛盾进一步尖锐化,其中包括雇佣劳动与垄断资本之间的矛盾,出现了严重的失业和经济危机。于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政策发生了一个重大的转变,即由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转向为对经济生活进行全面干预和调节的政策,其中包括对劳动关系调整的强制干预。因此,这一时期的劳动立法有了很大的发展,这是这一时期总的趋势和潮流。许多国家在这一时期都制定了一些保护工人权利的劳动法,如英国1925年通过《工人补偿法》,1938年颁布《休假给薪法》。美国于1933年制定《全国工业复兴法》,1935年颁布《国家劳资关系法》、《社会安全法》,1938年公布了《公平劳动基准法》。德国在1919年颁布《魏玛宪法》的同时,颁布了《失业救济法》、《集体合同法》、《工作时间法》等。但是在个别国家的一定时期内,劳动立法运动也出现了一定的曲折和反复。如德国于1921年颁布了一项准许延长工时的法律;英国于1927年通过《劳动争议和工会法》,禁止总罢工。德国于1934年颁布《国民劳动秩序法》,实际上废除了《魏玛宪法》和其他有利于工人的劳动法令。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后,德、意、日等法西斯国家对劳动者的剥削和压迫更是变本加厉,十分残酷。这一时期,诞生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出现了新型的调整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劳动法。1918年苏联制定了《苏俄劳动法典》。 1922年重新修订,社会主义的劳动立法从此起步。总之,这一时期是劳动法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不仅表现在这一时期开始出现了综合性的劳动法典,而且表现在劳动法无论在内容上还是范围上,都有了重要的发展,劳动法趋于成熟和完备。(4)当代劳动法的发展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至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国家的劳动立法一度出现逆流。特别是美国,国会于1947年通过了《塔夫脱——哈特莱法》,该法极大地限制了工会活动和工人罢工的权利。在英国,一项战时实行的禁止罢工的规定在战后6年之内一直生效。法国议会于1947年制定的《保卫共和国和劳动自由法》也是一部对工人发动罢工进行严厉镇压的法律。其他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也规定了反工人的法律。但是,为保护工人权利而存在的劳动法,其产生和发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因而其发展的历史趋势是不可逆转的。因此。到本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工人阶级斗争和世界民主潮流的进一步发展,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复苏和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立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又出现了新的发展高潮,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制定和修订了一些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工人权益的新法律。例如,英国颁布了关于雇佣保障、社会保障、卫生与安全等法律;法国颁布了关于劳动条件、男女同酬等法律;意大利颁布了关于工人保护、工资保障、雇佣平等等法律;日本重新修订了《劳动标准法》,并制定了关于最低工资、劳动安全与卫生、职业培训等法律;美国于1963年、1964年、1990年分别通过了《同工同酬法》、《公民权利法》和《职业安全卫生法》。更重要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世界格局发生的巨大变化,许多新的社会主义国家和亚、非、拉的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都纷纷进入了制定劳动法的行列。也就是说,这一时期的劳动立法,已经从少数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到遍及世界各国的运动,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二次大战后东欧出现的许多前社会主义国家,大多在50年代先后颁布了劳动法典。如前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匈牙利分别于1950年、1951年制定了劳动法典,前民主德国、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南斯拉夫等也都于本世纪六、七十年代颁布了劳动法典。除此之外,各国还颁布了许多单行的劳动法律。许多发展中国家,如印度、新加坡、泰国、埃及、土耳其、菲律宾等等,也都在这一时期纷纷制定了劳动法典或一些单行劳动法规。总之,近二个世纪的发展历史表明,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产生和发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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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2:3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