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种类是什么 |
释义 |
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分类是什么?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遗嘱解除两种形式。(1) 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出现时依法行使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法定解除的内容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法定解除事项。对于投保人而言,保险合同的终止权可以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行使,但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保险合同的终止权作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要求终止的,法律有两种不同的规定终止合同,保险人可以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收取保险费,剩余部分交由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缴纳保险费满两年的,应当按照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返还保险费;满两年未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扣除手续费后返还保险费。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终止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才有权终止合同。(2) 遗嘱终止,又称协议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形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随时解除保险合同。遗嘱的解除需要保险合同双方约定解除条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都有权行使解除权,合同的效力消灭。《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要件包括三个方面: 1。申请人主观上应当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本文之所以排除投保人的“一般过错”,是因为投保人不是专业保险人,对保险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不如保险人。他不能要求他们像保险人那样履行善良保管人的注意义务,而只能履行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被保险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存在虚报、漏报、瞒报等情况。也就是说,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是针对被保险人的虚假告知。 3。投保人的不真实告知必须能够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订立保险合同或确定保险费率。这“足以改变或降低保险人对风险的估计”“充分变动”是指投保人作出真实解释的,保险人将拒绝承保;“充分减少”是指投保人作出真实解释的,保险人将收取更高的保险费。如果保险人因投保人不真实的告知行为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则意思表示会给保险人带来额外的风险和负担,保险人只有通过解除合同才能规避这种风险。保险人解除合同权利的障碍是保险人因自身行为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具体包括:弃权与禁反言、排除期等。禁止反悔。《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禁止反悔”是指保险人明知保险合同有终止的理由,但其声明或者行为使善意相对人依赖保险合同的效力,作出某种行为,因此,他受到损害,保险人不能再要求终止权利。 2。弃权。弃权是指债权人自愿或者故意放弃自己的权利,是指债权人故意放弃或者消灭一定的权利或者利益。在保险业中,弃权是指保险人以言行方式故意放弃撤销权和抗辩权。保险人放弃撤销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保险人知道撤销事由或者可以根据已知的有关事实推断;二是保险人知道撤销权后明示或者暗示放弃撤销权。 3。排除期间,是指形成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权利自然消灭的期间。《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行使的,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天和两年是排除期。 “2年”期限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计算。如果超过2年,保险人将失去终止合同的权利,两年后保单将处于无可争辩的状态。“30天”的期限是基于保险人对不真实信息的了解,这是为了防止保险人的消极疏忽。撤销权在任何期限后都将丧失。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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