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权 |
释义 | 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为社会劳动和取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最早出于法国1848年六月革命以前制定的宪法草案,但由于六月革命失败,该宪法草案没有生效。1919年德国魏码宪法规定:“德国人民应有可能之机会,从事经济劳动,以维持生计。无相当劳动机会时,其必须生活应筹划及之。”“人民有劳动的义务,并有获得职业的权利,任何人不因其出身,意见或信仰不同而受歧视。”首次提出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大都规定了劳动权。如日本国宪法规定:“一切国民有劳动的权利,并且负有劳动的义务。”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都承认公民的劳动权。在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一切生活资料要依靠劳动来取得。所以,劳动权是公民的生活权利。同时,公民的劳动并不单纯是为了谋生,从根本上说是为了增加国家和集体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在确认公民有劳动权时,特别强调劳动权的保障。如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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