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流程 |
释义 | 一、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流程 破产后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的,由人民法院来召集。而之后的债权人会议,是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的。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是怎么规定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具体日期由人民法院在通知或公告中确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由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并主持。 (二)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的有关事宜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其他有关事宜等。 三、债权人会议要如何进行召开 企业规定,在债权人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除了完成通知债权人和发布公告外,还应当做好以准备工作: (1)拟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2)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 (3)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4)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 (5)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 (6)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债权人会议可在下列情况下召开: (1)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 (2)在清算组要求时召开; (3)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议事内容有: (1)宣布债权人会议权及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讨论内容记入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清算组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并做出裁定; (7)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对上述讨论情况进行表决。 需要注意,召开债权人会议时,所有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都可以参加,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可以参加并发言,但无表决权。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流程的相关内容,破产后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的,由人民法院来召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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