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在广东申请追索权益的执行 |
释义 | 一、如何在广东申请追索权益的执行 1.保全追索权; 2.通知拒绝事由; 通知拒绝事由,是持票人的义务,其目的是使票据的全部债务人知悉被拒绝的事实,以便作好准备,或者准备届时自动偿还,或者及早筹备资金。 3.债务人自动偿还; 被追偿人收到拒绝事由通知后,如自动偿还票款,出票人应予受领,持票人的追索权至此实现,并应将汇票即收款单据较给自动偿还人。追索权转移于自动偿还人。 4.确定追索对象与追索顺序 5.请求偿还; 追索对象确定后,持票人即可向其出示汇票、拒绝证书或其他拒绝证明文件,请求其偿还追索金额。该请求以非诉讼方式或诉讼方式解决。 6.受领和交会汇票; 被追索人如清偿票据债务,追索人应受领并将汇票连同解决证书以及收款清单一并交给被追索人。至此,初次追索权的行使程序即告结束。 二、票据追索权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吗 票据追索权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在我国法律中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进行了规定,票据权利在票据时效期限内不行使的,因时效届满而消灭。据此,中断票据时效的行为,是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之一。票据权利的时效中断方法,应适用我国有关规定。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三、追索权行使的条件 追索权行使的条件: 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2.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3.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4.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在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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