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修正案九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 |
释义 | 【为您推荐】广宗县律师 ? 尧都区律师 ? 长子县律师 ? 阳原县律师 ? 洞头县律师 ? 蔚县律师 ? 威县律师 ?? 在道路上驾车行驶,准守交通规则是每个驾驶员应有的本分。可是总有一些人明知道是违反交通规则的,却不顾法律的后果危险驾驶。对此,我国法律《刑法修正案(九)》有明确的司法解释。那么,刑法修正案九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接下来,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解答。 刑法修正案九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九条文】 第八条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读】 (一)将“超载、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规定运输”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可进一步督促文明、安全驾驶,减少事故。“两超”的认定由公安部按照道交法及司法解释来规定。运输危化品属于行为犯,这与危化品的危害性关联 (二)增加了车主、管理人的监管责任,如果失职负有直接责任的,与驾驶人构成共同犯罪。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刑法修正案九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的具体介绍。通过了解可知,《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规定了四种行为,这四种行为都是实际中比较常见的违法行为。其中不管哪一种行为都对自身或者他人的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法律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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