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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戴维号船案
释义

戴维号船案David Case

美国和巴拿马设立的求偿委员会作出裁决的案件。美国通用石油公司所属汽船约巴林达号与巴拿马国家航运公司所属汽船戴维号于1923年5月11日在海上发生碰撞。巴拿马航运公司在巴拿马法院对约巴林达号船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约巴林达号有疏忽,应作赔偿。美国石油公司未出庭。判决未执行。在巴拿马最高法院批准后15天,美国石油公司在美国的运河区地区法院对戴维号及其船东提出对物诉讼,指控碰撞发生在美国领水内,是由于戴维号船的疏忽造成的。因此,美国地区法院的法警在距弗来明各岛几百码的水域内,在该岛与泽西岩之间的水域拿捕了戴维号船。美国地区法院认为拿捕有效,双方立即了结诉讼,即石油公司应赔付巴拿马航运公司16,250美元,对戴维号的传票撤销,巴拿马法院的判决撤销。后经双方协商将争议提交美巴求偿委员会处理。巴拿马航运公司称对戴维号的拿捕是非法的,理由是:(1)碰撞发生在运河区领水之外;(2)当时戴维号在行使无害通过权,即使在领水内也享有免受拿捕豁免权,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应由美方赔偿。求偿委员会1933年作出裁决,认为对于在领水内逮捕截维号所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船舶无害通过领水并不享有任何豁免权。求偿委员会认为,主权扩延至3海里水域这一一般性规则早已确定。这种主权受到无害通过权的限制,就是禁止主权当局防碍外国商船无害通过其领水。但这种船舶在无害通过领水时并不免于受民事拿捕。委员会不能认为,根据国际法,一国不可以主张对无害通过其领水的商船行使民事程序的拿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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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