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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延期举证申请书怎么写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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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举证,如果超过这个时限,法院会对证据不予采纳。但在实际情况中,会有一些当事人确实有举证困难等情况,这时候可以向法院递交延期举证申请书以申请延长举证的期限。法律咨询网小编在下文中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一、延期举证申请书模板
    延期举证申请书
    XX法院:
    我们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贵院正在审理的“王A诉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担任被告公司的一审代理人。
    被告广州市B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6日才收到贵院送达的材料,贵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所以15日的举证时间过短,现还有部分证据材料被告广州市B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正在收集中,取得的有关材料后申请人将尽快提交到贵院。
    但取证过程中受客观的因素影响,所以在举证期限内全部提交完证据材料确实存在困难,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特申请贵院被告公司在(2011)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449号中适当延长举证期限至开庭的当日。谢谢!
    此致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8〕4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指导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提高诉讼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促进民事审判活动公正有序地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一些地方对《证据规定》中的个别条款,特别是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理解不统一。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现将适用《证据规定》中举证时限规定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2、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3、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4、关于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5、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6、关于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问题。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人民法院准许的,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7、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8、关于二审新的证据举证期限的问题。
    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中,当事人申请提供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9、关于发回重审案件举证期限问题。
    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但案件因遗漏当事人被发回重审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处理。如果案件是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上述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10、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
    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1、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
    2、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了延期举证申请书应在举证期内进行提交。我国举证时限一般在三十天以内,延期举证申请书应在这个时间段内提交。证据在一个案件的诉讼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可谓不大,如果当事人确因客观上的困难而要申请延期举证,应尽快提交延期举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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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9:3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