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哪些条款?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的必要条款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本规定对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了界定 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是双方协商达成并纳入合同条款的内容。上述规定所涉及的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为约定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除通过协商就必要的条款达成协议外,还可以包括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如果他们认为有必要,在合同条款中提供补充保险和福利。这些内容由合同双方自愿协商确定,不是法定的。不同行业、不同雇主、不同岗位的条件决定了劳动合同的条款也不同。对于特殊岗位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商约定条款时,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其约定为约定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对约定事项的规定。否则,约定的条款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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