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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权法定原则的要件
释义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要件
    民法典规定,物权的法定原则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的原则包含物权的种类法定、内容法定、效力法定、公示法定。
    
       二、物权取得的分类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人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这也就意眯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人相关,而仅依取得人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行为即可。所以一般而言,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人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人的意志关系而受影响。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劳动和生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派生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从取得人角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人角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又称相对取得。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人那里移转而来,主要是原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处分行为的结果。一般而言,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大都属于继受取得。依继受的方法不同,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物权法定的原则要件都在民法典的具体包含之内,包括内容属性和权限,此内容仅供参考。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要件规定,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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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0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