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法院驳回起诉的条件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法院驳回起诉的条件 行政诉讼法院驳回起诉的条件如下: 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二、行政诉讼判决依据是什么 行政诉讼判决依据是有相应的程序法和实体法: 1.行政诉讼裁决的程序法依据。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裁决,因而其程序必须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此外在有关审判组织、送达、开庭、委托执行等问题的解决上,也适用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2.行政诉讼裁决的实体法依据。实体法依据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适用的规章。 ![]()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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