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斯拉夫律师制度 |
释义 | 关于律师的资格、权利、义务、管理等的统称。1974年宪法规定,律师业是独立的社会服务部门,它依法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律师具有与联合劳动组织中的劳动者原则上相同的权利、义务和社会经济地位。各地区的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治组织。申请参加律师协会的条件:具有南斯拉夫国籍;身体良好能担任工作;法律系毕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未在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企业中就业;有良好的信誉。行为不端、道德沦丧或在刑事案件中被判过刑的人不得充当律师。法律系的正教授,未经过司法考试,也可以列入律师名单。律师可以单独挂牌开业,也可以3人以上组成律师事务所。法律系毕业生可作为实习律师参加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在律师的指导和培育下从事某些律师业务以取得实际经验,经过司法考试及格后,才成为正式律师。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守则,将被律师协会追究纪律责任,直到失去律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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